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(記者涂銘)19日上午,備受關注的故宮(微博)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嫌犯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,并處罰金13000元。針對此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盜竊故宮展品是否應從重量刑、追回展品是否構成未遂、石柏魁是預謀作案還是臨時起意、被盜展品價值等四大焦點問題,法院在判決中都作出了回應。工業(yè)加濕機
焦點一:盜竊故宮展品是否應從重量刑
公訴機關認為,石柏魁潛入故宮盜竊,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。所竊9件展品雖6件歸還,但有的已破損,難以修復。在實施盜竊、逃跑過程中,導致故宮內建筑物多處損傷,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應從重處罰。
對此,石柏魁稱,自己法制意識淡漠,以為偷盜故宮展品和此前偷盜烤涮店物品性質一樣。石柏魁的辯護人也提出,石柏魁根本沒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,也不知道展品的價值,他拿走展品的行為其實與普通的溜門盜竊沒有什么區(qū)別。機房專用加濕機
法院認同了公訴機關的意見。法院判決書中指出,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采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,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,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,依法應認定為刑法規(guī)定的“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”,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內量刑。
焦點二:追回的5件展品是否構成犯罪未遂
法院審理查明,石柏魁在逃離故宮的途中,先后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于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、十三排南崗亭南側及上駟院東面竹林內。這5件展品后來被故宮工作人員和工地施工人員找到。對此,石柏魁辯護人認為石柏魁未帶出故宮的5件展品應認定為犯罪未遂。
法院判決認為,石柏魁所盜的5件展品雖然遺棄在故宮博物院內,但遺棄地點或屬于故宮內的公共區(qū)域,或屬于不宜被人發(fā)現(xiàn)的地點,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發(fā)后的大規(guī)模搜尋及撿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獲,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對該5件展品已實際失去了控制,其所有權受到了根本侵害,所以并不存在未遂情節(jié)。
焦點三:石柏魁是預謀作案還是臨時起意
2月17日的庭審中,石柏魁當庭對自己偷盜故宮展品的動機翻供,表示自己只是因為躲雨臨時起意,看見展品好看才偷的。公訴人員立即對這一說法予以了反駁,表示石柏魁此前多次供述其去故宮前已有盜竊想法。
石柏魁的辯護人提出,石柏魁并沒有事前預謀。從他照明用的手電筒和逃跑用的電纜線都是現(xiàn)場臨時找的,說明他對盜竊的目標不明確,“完全是誤打誤撞!
法院判決中表示,對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預謀盜竊,是在故宮躲雨時臨時起意,自己法制觀念淡薄,沒有預想到如此嚴重后果,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。判決同時指出,公訴機關并未指控石柏魁系預謀盜竊,鑒于石柏魁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,石柏魁的上述辯解,法院酌情予以采納。
焦點四:被盜展品的價值對石柏魁量刑影響
故宮失竊案發(fā)后,故宮被盜9件展品的價值成了公眾關注的焦點。公訴人表示,失竊的9件展品此前的購買價格為165萬元,保險金額為41萬元,其中被石柏魁遺棄而丟失的3件展品投保金額為15萬元。此外,失竊物品具有不可復制性,價值極高。辯護人則認為,公訴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并沒有給出相關展品真假的鑒定,并且投保的價值不等于文物的實際價值,不能作為量刑依據。
法院判決認為,由于被盜展品的特殊性,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就被盜展品的價值出具鑒定結論,但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就被盜展品所投保險金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,但并非量刑的唯一依據。奧特思普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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